關于《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實施意見
發布機構:紹興市特種設備檢測院 發布時間:2011-12-23 打印本頁 訪問量:5882
關于《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實施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建設兵團質量技術監督局,各有關單位:
《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R0004-2009,以下簡稱新容規)將于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1999年6月25日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頒布的《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質技監局鍋發[1999]154號,以下簡稱舊容規)中有關固定式壓力容器的規定同時廢止。《鍋爐壓力容器用鋼板》(GB713-2008)標準已于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為更好地貫徹執行新容規和GB713標準,現就執行過程中的有關問題做出如下規定:
一、新容規的過渡期
考慮到壓力容器設計制造單位轉換質量體系文件、人員培訓及換證工作時間需要等實際問題,新容規的過渡時間定為2009年12月1日-2010年11月30日。在此期間,能夠具備條件的要按照新容規執行;對于確有困難的,設計單位可以采用舊容規進行設計,制造單位按照設計圖樣的規定進行制造,但制造必須在過渡期內完成。新舊容規并行期間,在同一產品生產中不得混用。
二、壓力容器類別劃分
2010年11月30日之前完成制造的壓力容器以及在用壓力容器,其類別不再重新劃分,仍按原設計規定的類別進行監督管理;已經簽訂了制造合同的壓力容器,可以繼續執行合同,不考慮按新容規壓力容器類別劃分的變化以及由此產生的制造許可級別的變化。2010年12月1日后不允許采用舊容規制造壓力容器。
三、過渡期內有關規定的執行
(一)行政許可工作。
對于新容規1.4條新增加要求取得設計、制造許可的壓力容器(包括1.4.1(3)、1.4.2、1.4.3條中的壓力容器),相關設計、制造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做好準備工作,在我局制訂新容規1.4條范圍內壓力容器生產單位的專項許可條件后申請取證。
新容規1.4.2條和1.4.3條涉及的壓力容器應當按照相應產品標準(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要求進行設計、制造。如無相應的產品標準,設計、制造單位應當制定企業標準,并按照有關規定備案。
鑒定評審機構實施生產單位鑒定評審時,對設計文件依據設計完成的時間確定所選用的規程進行評審,對試制產品依據制造合同簽訂的時間確定所選用的規程進行評審。
由于新容規的規定引起許可級別升級變化的,生產單位應當將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造監檢機構證明等材料報新級別發證機關。發證機關對僅生產單一產品的企業直接變更許可證書,否則應當按照升級許可要求重新進行鑒定評審,該工作應當于2010年11月30日前完成。
(二)引用標準的執行。
在《鋼制壓力容器》(GB150-1998)、《鋼制壓力容器——分析設計標準》(JB4732-95)等新容規引用標準修訂前,按照新容規進行的設計,設計溫度在350℃以下的碳鋼和400℃以下的低合金鋼,可以按照新容規規定的安全系數,根據相應材料標準規定的力學性能,由設計者計算材料的許用應力。同時,有關材料復驗、焊接試件、無損檢測、耐壓試驗、泄漏試驗等內容均應當按照新容規的規定執行。
(三)衍射時差法超聲檢測(TOFD)方法的應用。
在《衍射時差法超聲檢測》標準頒布之前,采用TOFD方法對壓力容器進行無損檢測的檢驗檢測機構及制造單位,應當制定相應的企業標準,通過全國鍋爐壓力容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鍋容標委)的技術審查和標準備案后,按照《關于進一步完善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安全監察工作的通知》(國質檢特函[2007]402號)的要求開展工作。
(四)采用國際(境外)標準設計制造問題。
采用國際(境外)標準設計壓力容器,應當經過國家質檢總局的同意,也可以按新容規的規定提供設計文件與本規程基本安全要求的符合性申明。
(五)境外材料的制造和使用。
選用境外牌號的材料制造壓力容器,按新容規2.9條的規定執行。制造境外牌號材料的企業應當按照新容規1.9條的規定通過技術評審,我局已委托鍋容標委為評審單位,各單位可直接向鍋容標委提出評審申請。
四、《鍋爐壓力容器用鋼板》標準過渡期的補充規定
《鍋爐壓力容器用鋼板》(GB713-2008)標準已于2008年9月1日實施。為了解決新舊標準轉換過程中的具體問題,我局下發了《關于GB713-2008和GB/T9222-2008實施過渡期安排的通知》(質檢特函〔2008〕64號,以下簡稱《通知》)。但由于國際金融危機影響,部分鍋爐壓力容器制造單位預先采購的鍋爐壓力容器用鋼板庫存量較大。為解決國內鍋爐壓力容器制造單位的材料積壓的實際問題,減少經濟損失,經商有關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將鍋爐壓力容器制造單位采用GB713-1997、GB6654-1996(含修改單)的材料進行鍋爐壓力容器制造的允許期限順延至2010年11月30日,《通知》中其他要求不變。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