鍋爐定期檢驗及安裝、改造、重大修理監督檢驗辦事指南
發布機構:紹興市特種設備檢測院 發布時間:2018-07-04 打印本頁
一、業務受理部門
紹興市特種設備檢測院業務大廳。
二、職責
1、依法對在用、納入《特種設備目錄》的鍋爐進行定期檢驗(含內部檢驗與外部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
2、依法對安裝(新裝或移裝)、改造、修理鍋爐進行監督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
三、依據
1、《特種設備安全法》
2、《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3、TSG G0001-2012《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及第1號修改單
4、TSG G7002-2015《鍋爐定期檢驗規則》
5、TSG G7001-2015《鍋爐監督檢驗規則》
四、范圍
授權資質范圍內的各類鍋爐(授權資質詳見紹興市特種設備檢測院官網授權資質欄)。
五、受理條件
(一)各類檢驗時,需提供的資料:
1、定期檢驗
鍋爐定期檢驗申請遞交資料一覽表
序號
文件名稱
文件形式
備注
1
檢驗申請表或協議
原件加蓋公章或電子版
2、鍋爐安裝(改造、修理)監督檢驗
鍋爐安裝(改造、修理)監督檢驗申請遞交資料一覽表
序號
文件名稱
文件形式
備注
1
檢驗申請表或協議
原件加蓋公章或電子版
2
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告知書(設備告知信息可見免提供)
/
3
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許可證
復印件加蓋公章或電子版
4
施工進度計劃表
原件加蓋公章或電子版
5
產品質量證明書及產品監督檢驗證書
復印件加蓋公章
僅整組裝鍋爐需提供
6
施工方案
原件加蓋公章或電子版
僅修理改造需提供
(二)檢驗前準備
1、內部檢驗
1.1 使用單位準備工作
進行內部檢驗前,使用單位應當與檢驗機構協商有關檢驗的準備以及配合工作等事項。
1.1.1 資料準備
進行內部檢驗前,使用單位應當準備以下資料:
(1)鍋爐使用登記證;
(2)鍋爐出廠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以及制造監督檢驗證書或者進口特種設備安全性能監督檢驗證書;
(3)鍋爐安裝竣工資料以及安裝監督檢驗證書;
(4)鍋爐改造和重大修理技術資料以及監督檢驗證書;
(5)鍋爐歷次檢驗資料,包括檢驗報告中提出的缺陷、問題和處理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以及安全附件及儀表校驗、檢定資料等;
(6)鍋爐歷次檢查、修理資料;
(7)有機熱載體檢驗報告;
(8)鍋爐日常使用記錄和鍋爐及其系統日常節能檢查記錄、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對于高壓及以上電站鍋爐,還應當包括金屬技術監督、熱工技術監督、水汽質量監督等資料;
(9)燃油(氣)燃燒器型式試驗證書;
(10)鍋爐產品定型能效測試報告和定期能效測試報告;
(11)檢驗人員認為需要查閱的其他技術資料。
檢驗人員應當對鍋爐的資料進行查閱。對于首次檢驗的鍋爐,應當對以上規定的資料進行全面查閱;對于非首次檢驗的鍋爐,重點查閱新增加和有變更的部分。
1.1.2 檢驗現場準備工作
在進行內部檢驗前,使用單位應當做好以下準備工作:
(1)對鍋爐的風、煙、水、汽、電和燃料系統進行可靠隔斷,并且掛標識牌;對垃圾焚燒爐或者其他存在有毒有害物質的鍋爐,將有毒有害物質清理干凈;
(2)配備必要的安全照明和工作電源以滿足檢驗工作需要;
(3)停爐后排出鍋爐內的水,打開鍋爐上的人孔、手孔、灰門等檢查門孔蓋,對鍋爐內部進行通風換氣,充分冷卻;
(4)搭設檢驗需要的腳手架、檢查平臺、護欄等,吊籃和懸吊平臺應當有安全鎖;
(5)拆除受檢部位的保溫材料和妨礙檢驗的部件;
(6)清理受檢部件,必要時進行打磨;
(7)電站鍋爐使用單位提供必要的檢驗設備存放地、現場辦公場所等。
1.1.3 現場配合以及安全監護
(1)內部檢驗開始前,對檢驗人員進行安全交底;
(2)內部檢驗過程中,做好現場配合以及安全監護工作;檢驗人員進入爐膛、煙道、鍋筒(殼)、水冷壁進口環形集箱、循環流化床鍋爐的熱旋風分離器等受限空間進行檢驗時,進行可靠通風并且設專人監護。
2、外部檢驗
2.1 使用單位準備工作
2.1.1 資料準備
進行外部檢驗前,使用單位應當準備以下資料:
(1)鍋爐使用管理制度;
(2)內部檢驗1.1.1要求的資料;
(3)鍋爐作業人員(包括鍋爐司爐、鍋爐水質處理人員)和鍋爐相關管理人員的資格證件。
2.1.2 現場配合以及安全監護
進行外部檢驗前,做好鍋爐外部必要的清理工作,在外部檢驗過程中,派專人做好現場配合以及安全監護工作。
3、水(耐)壓試驗
3.1 基本要求
(1)水(耐)壓試驗一般在鍋爐內部檢驗后進行;
(2)使用單位負責水(耐)壓試驗前的準備、具體實施以及過程中的檢查工作;
(3)檢驗機構負責監督水(耐)壓試驗的準備工作、水(耐)壓試驗的具體實施和過程中的檢查工作,確認水(耐)壓試驗的最終結果。
3.2 使用單位的準備工作
(1)準備鍋爐的技術資料,包括最近一次的鍋爐內、外部檢驗或者修理、改造后的檢驗記錄和報告;
(2)采取可靠措施,隔斷與其他正在運行鍋爐系統相連的供汽(液)管道、排污管道、給水管道、燃料供應管道以及煙風管道;
(3)采取可靠措施,隔斷安全閥、水位表以及有可能產生泄漏的閥門(特別是排污閥、排氣閥等)不參加水(耐)壓試驗的部件;
(4)參加水(耐)壓試驗的管道,其支吊架定位銷應當安裝牢固;
(5)清除受壓部件表面的煙灰和污物,對于需要重點進行檢查的部位還需要拆除爐墻和保溫層,以利于觀察;
(6)搭設檢查需要的腳手架、平臺、護欄等,吊籃和懸吊平臺應當有安全鎖;
(7)準備安全照明和工作電源;
(8)在鍋爐上至少裝設兩只校驗合格的壓力表,壓力表盤刻度極限值為試驗壓力的1.5~3倍,最好為2倍,精確度等級不低于1.6級,表盤直徑一般不小于100mm;
(9)調試試壓泵,使之能確保壓力按照規定的速率上升;
(10)試驗介質應當以適宜、方便為原則,所用介質能夠防止對鍋爐材料有腐蝕;對奧氏體材料的受壓部位,水中的氯離子濃度不得超過25mg/L,如不能滿足要求時,試驗后應當立即將水漬去除干凈;有機熱載體鍋爐試驗介質一般采用有機熱載體;
(11)升壓前,參加試驗的各個部件內充滿試驗介質,不得殘留氣體;
(12)試驗現場有可靠的安全防護設施;試驗時,使用單位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到場;
(13)對于電站鍋爐水(耐)壓試驗,使用單位應當編制水(耐)壓試驗方案。
4、安裝、改造和重大修理
4.1 施工現場資源配置情況提供
(1)提供現場受壓元件焊接人員、無損檢測人員的持證情況,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并且滿足所從事作業的需要;
(2)提供各種有關的工藝文件,審查焊接工藝評定資料、焊接工藝文件、熱處理工藝文件、脹接工藝文件、檢測工藝文件、水(耐)壓試驗方案、鍋爐整套啟動調試方案、化學清洗方案以及監檢員認為應當審查的其他工藝文件,是否符合相關標準和質量保證體系的要求,并且滿足現場施工的需要;
(3)提供鍋爐水處理方案及水處理設備的出廠技術資料;
(4)受壓元件焊接的,提供材料質量證明書,核對受壓元件材料移植標記;
4.2現場每個項目監督檢驗前,安裝、改造、修理等施工單位應自檢合格;
4.3水(耐)壓試驗前,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應做好的準備工作
(1)提供焊接施工及檢驗記錄;
(2)提交焊縫無損檢測報告及射線底片(散裝鍋爐應隨進程提供,分階段復評合格)
(3)提供脹接記錄及脹按檢驗記錄(存在時);
(4)必要時,做好接受監檢單位的無損檢測現場抽查;
(5)做好水(耐)壓試驗的現場準備工作。
4.4竣工驗收階段,鍋爐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應做好的準備工作
(1)提交鍋爐安裝施工過程的竣工資料和竣工圖(包括主蒸汽、主給水竣工圖等);
(2)必要時,提前組織建設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驗收。
4.5總體驗收階段,鍋爐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應做好的準備工作
(1)完成鍋爐附機安裝和單機試運轉工作;
(2)完成鍋爐水處理設備安裝調試工作,由本院檢驗測試部聯系驗收;
(3)完成鍋爐煮爐、清洗工作以及蒸汽管道暖管試氣工作。 六、辦理程序
(一)申請檢驗
1、定期檢驗
根據《特種設備安全法》要求:使用單位在檢驗周期屆滿前1個月可通過電話、傳真、網上預約或到本院一樓業務大廳報檢。
2、安裝、改造、修理
在安裝、改造、修理監督檢驗前,報檢單位根據辦事指南第五條鍋爐安裝(改造、修理)監督檢驗申請遞交資料一覽表要求,攜相應資料到本院一樓業務大廳報檢并繳納檢驗費用。
(二) 現場檢驗
在確定的檢驗日期后,檢驗人員到現場進行檢驗。檢驗人員在現場檢驗時,根據實際情況可增減檢驗項目。
(三)檢驗人員現場檢驗完畢,根據檢驗項目按標準核算檢驗費,出具檢驗費繳款通知單;使用單位簽字認可,并填寫詳細的通訊地址。
(四)檢驗費用應在檢驗費繳款通知單開出后10日內匯繳到戶,也可在檢驗現場直接交納檢驗費用或者直接到本院三樓財務室繳納;繳款收據將以通過掛號信的形式寄給使用單位。
(五)檢驗收費和報告領取
檢驗項目完畢十個工作日后,已繳納檢驗費用的使用單位可到本院一樓業務大廳領取定期檢驗及安裝、改造、修理監督檢驗報告,或由本院業務大廳將檢驗報告寄給使用單位,或使用單位注冊后在終端打印。
七、辦理期限
對滿足條件的十個工作日內安排檢驗,檢驗完成后十個工作日內領取檢驗報告。
八、收費標準及依據
浙財綜[2012]45號,浙價費[2004]165號,浙政發[2008]66號,浙價費[2016]177號。
九、辦理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7月1日-9月15日: 8:30—12:00,14:00—17:30;
9月16日-次年6月30日:8:30—12:0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