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開展危險化學品罐車專項檢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發布機構:紹興市特種設備檢測院 發布時間:2011-12-23 打印本頁 訪問量:6768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各鐵路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公安廳(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近來,盛裝易燃易爆有毒介質的固定式和移動式容器泄漏、爆炸事故頻發,造成較多人員傷亡和較大的社會影響。為了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批示和全國安全生產電視電話會議精神,切實加強危險化學品儲存、運輸設備的安全管理,國家質檢總局、鐵道部、交通部、公安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決定,立即在全國范圍內聯合開展一次鐵路罐車、汽車罐車、長管拖車和罐式集裝箱(以下統稱罐車)的專項檢查整治活動。具體要求如下:
一、專項檢查整治的范圍和重點
這次專項檢查整治的范圍主要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各類罐車;檢查的重點是罐車的使用登記、運輸許可、定期檢驗、罐車充裝、適載情況及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持證上崗等情況。
二、檢查罐車使用單位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
罐車使用單位是保證罐車安全運行的責任主體,必須對危險化學品罐車安全使用全面負責。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要求,各罐車使用單位要切實落實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執行罐車使用登記和定期檢驗制度;全面落實企業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尤其要加強對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駕駛員、裝卸管理員、押運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建立、完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定期開展應急預案演練工作。
三、檢查罐車充裝環節安全管理工作
罐車充裝是保證罐車安全運行的重要環節。各充裝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各種危險化學品充裝要求規范充裝環節的管理,必須做到罐車裝運的介質與罐車涂裝標志一致,嚴禁超裝、混裝、錯裝。建立并完善充裝記錄,落實充裝人員崗位責任制,確保充裝和計量裝置的完好、準確,計量器具應在校驗有效期內。
四、檢查罐車檢驗、維修工作質量
確保檢驗、維修工作質量是保證罐車安全運行的必要條件。各檢驗、維修單位,必須認真履行職責,嚴格按照質量保證體系和技術規范要求進行檢驗和維修工作,建立完善檢驗和維修工作記錄。檢驗完畢,并確認罐車符合安全要求后,在罐體的明顯部位要有檢驗標識。
五、質量技術監督、鐵路、交通、公安、安全監管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協調,落實專項檢查整治的各項任務
(一)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認真履行罐車安全監察職責。
1.加強使用登記檢查。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組織對本轄區內罐車的使用登記情況逐臺進行核查,完善特種設備中罐車普查數據庫的各項內容,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換發罐車使用登記證;要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安排,抓緊建立全國罐車數據庫,實現罐車安全監察的動態管理,2004年底前未納入全國數據庫的罐車將不得繼續使用。
2.加強定期檢驗工作的檢查。重點檢查罐車定期檢驗情況和安全附件檢驗維修情況,對超期未檢或檢驗檢測不合格的罐車及安全附件要責令使用單位立即停止使用。根據當前實際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在檢驗中須增加對罐體容積的測量(采用水容積法),重新核定載質量,并在檢驗報告中做出明確結論。對罐體核定載質量超過車輛載質量的罐車,一律按檢測不合格處理。
檢查罐車檢驗機構的工作質量,對檢驗工作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檢驗機構,應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報請國家質檢總局暫停或取消相應的檢驗資格。
3.嚴格規范罐車及安全附件的維修許可工作。特種設備維修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特種設備維修許可證》。其中,從事罐車罐體維修的單位,應具備C1級、C2級或A2級壓力容器制造許可條件的要求。
4.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常壓罐車的安全管理。常壓罐車使用單位,應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對罐車檢驗進行檢驗,不符合相關要求的,不得上路運行。
(二)鐵路部門要認真開展鐵路危險貨物品運輸安全整治工作。
1.加強危險化學品運輸管理。各鐵路局要核查液化氣體罐車是否具有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及相關附頁、鐵路部門頒發的《運輸許可證》和《準運證》,對檢查不合格或“三證”不全的以及常壓罐車沒有《準運證》的不得上線運行。
2.查驗運輸危險化學品(特別是液化石油氣)罐車應在定檢周期內運行。如發現超期未檢車輛必須立即采取措施將罐車扣押,及時送具備罐車檢驗資格的單位進行檢驗,經檢驗不合格的罐車不得繼續使用。
3.嚴把危險化學品承運關。認真審查托運人資質,嚴格執行受理、承運、裝車、押運、編組、隔離、倉儲保管、交付等各環節的簽認制度。實行押運區段負責制,對押運員中途擅離職守的一律扣車處理,并要求托運人采取嚴格的整改措施,對再次發生的,將采取停運整改直至吊銷其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資質。
4.加強危險化學品車輛作業管理。對運輸危險化學品的罐車應在貨票上明確填寫“編組隔離”、“禁止溜放”要求;嚴格執行禁止溜放、限速連掛、編組隔離的規定;對成組連掛的不得分解;對停留在固定線上的罐車,應采取措施,防止溜車。
(三)交通部門要認真履行對公路運輸單位及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職責。
1.檢查承擔道路危險化學品運輸的罐車是否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使用登記手續,技術狀況應達到GB18564-2001標準規定的一級要求,并配備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運輸劇毒和易爆介質的罐車還應安裝定位系統或行駛記錄儀,配備必要的通訊設備;運輸各類危險化學品的罐車罐體顏色、環表色帶定應清晰、準確。
2.檢查運輸危險化學品罐車的駕駛員、裝卸管理員、押運人員對所運輸的危險化學品性質、危害特性、包裝特性等知識掌握情況。
(四)公安部門要認真履行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的職責。
1.認真貫徹執行《預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頓”“三加強”實施意見》中關于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運輸事故的措施,落實各項責任。
2.重點檢查劇毒危險化學品購買、運輸證件的審批工作。
3. 采取抽查方式,加大路面查處力度,重點檢查危險化學品運輸罐車是否超載,運輸劇毒危險化學品的手續是否齊全。
(五)安全監管部門要認真履行對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的相應管理職能。
1.危險化學品運輸罐車,必須由安全監管部門審查合格的專業定點企業生產;承壓罐車生產單位必須取得國家質檢總局頒發的相應級別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證。
2.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應當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的資質。
3.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單位的管理,對違反規定將危險貨物交付給沒有資質的運輸企業或車輛承運的企業(或單位),按有關規定予以罰處。
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鐵路、交通、公安和安全監管部門應根據以上要求,抓緊制訂具體實施方案,協調配合,共同組織實施本次專項檢查工作,并于9月底前將專項檢查整治工作情況報送各自上級主管部門。10月份5部門將組織對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檢查情況進行抽查。
各地在專項檢查整治工作中,要牢固樹立“以人為本”的理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制訂措施,加強防范,確保危險化學品罐車的安全運行。